菌(毒种)管理办法
菌(毒种)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第1页,共1页 版本:1 生效日期: 1. 菌种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安全。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2、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鉴定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3、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4、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5、所有存在菌种应具备清单。 编写: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责任编辑: |
最新文章更多
推荐文章更多
热点文章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