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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07-08-22 12:13:0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
本办法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制定。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县级、县级市及以下单位的继教对象所获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三级医院和省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二、学分分类

  (一)Ⅰ类学分:包括国家级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并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并经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经市县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部门审定认可的自学、外出进修、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科技成果奖等。

  三、学分计算方法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项 目 类 别   计 分 方 法  
主 讲 人   学 员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分/1学时   1学分/3学时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1学时   1学分/半天  

  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学术论文


杂 志 类 别   论 文 作 者 排 序  
1   2   3   4 *   5 *  
国 外 刊 物   10   6   5   4   3  
中华系列杂志   8   4   3   2   1  
其它国内刊物( ISSN、CN)   6   3   2   1   —  
省 级 刊 物   5   2   1   —   —  
地(市)级刊物   3   1   —   —   —  
内 部 刊 物   2   —   —   —   —  

  注:一般论文只计前三位作者,科研论文计第4、5作者。

  2、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 题 类 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本单位立项并通过
成果鉴定的课题  
5   4   3   2   1  

  3、科技成果奖


成 果 奖 类 别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   20   15   12   10   8  
二等   16   12   10   8   6  
三等   12   9   7   5   4  
四等   10   8   6   4   3  
省级科技进步奖,
中华医学科技奖  
一等   15   10   8   6   5  
二等   12   9   7   5   4  
三等   10   8   6   4   3  
四等   8   6   4   2   1  

  4、经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自学,学习完毕必须写出学习综述,学习综述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自学资料,按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大型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该项目所属类别、规定标准授予。

  (四)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视为完成每年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按标准授予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

  (三)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南省卫生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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