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关键字: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大卫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卫生局、人事局1999年颁布的《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为加强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卫生局、人事局《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及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及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卫生厅同意或授权,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及项目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市卫生局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医学院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3.经单位批准的进修或到国外研修。 4.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刊授、业大、夜大、电大、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及研究生教育。 5.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交流;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 6.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奖、技术准入项目及新技术应用获奖等。 7.参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等规范化岗位技能培训。 8.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学人员。 9.市卫生局批准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10.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区(市)县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举办内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1.参加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学分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授予。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项目所属级别标准授分。 12.撰写国内外专题考察、调研报告及文献综述等。 13.其它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要求获得的最低学分。 三、授分标准 具体授分标准详见附件:《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四、管理与考核 (一)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或《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和《学分证书》双证登记制度。所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及中药、中西医结合、中医护理专业的中级职称人员,须使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学分证书》由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门保存并按要求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或《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上,于年终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印章,报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 (二)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逐步实行计算机数据化管理。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年度注册时,由单位统一到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 办理继续医学教育学术活动卡。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市卫生局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时,应在数据刷卡机上刷卡入出场。对于尚未开展使用学术活动卡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地区或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凭《继续教育证书》参加项目活动,并采取出入签名考勤的办法进行考核。学员出勤不足应参加学时总数70%或未参加考试考核者,不授予学分。 (四)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资格晋升、执业再注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需要,负责审查所辖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和有关学分证明,并办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拟晋升正高级及中药、中西医结合、中医护理副高级职称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办理。 (五)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学术活动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倡推行学术活动卡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做法,并做好与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有关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对接工作,以加快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化的进程。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办法》(大卫发〔1999〕176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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