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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22 12:08:3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98  文字大小:【】【】【
简介:本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制定。   一、 ...
本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制定。

  一、学分分类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l)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河南举办,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5)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

  (6)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II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I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

  3、由省辖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并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备案的学术会议;

  4、县级卫生局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技术比武或操作比赛等;

  5、专业论著、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自学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6、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省辖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20学分,以上所获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体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具体分类要求如下:

  (-) 医、技、药、防病、保健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并且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受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为6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6—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6-8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4一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4一 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不低于2—4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2-4学分。

  三、学分授予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8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参加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每6小时授予1学分。

  4、参加国家级防病机构课题项目调查(全国营养、寄生虫等调查),下乡工作累计4个月者,授予6学分。

  5、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交流论文按下一级会议宣读论文最低标准授予学分。

  6、在刊物上发表的论著或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涉及到有关疫情数字,不能正式发表而刊登在增刊或内部刊物上的论文,按第三类刊物授予学分。

  7、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8、获得科技成果奖,在获得当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5、6、7、8项相同的内容按最高标准计算学分,不重复计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8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5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0.5学分。

  2、参加省辖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每8小时授予1学分;大会宣读论文,按作者顺序分别授予3、2、1学分。

  3、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考核,授予学分,每年授予学分不得高于 10学分。

  4、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不超过5学分。参加成人高等学历医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研究生班,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5学分,但每年不超过20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l-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l学分。

  7、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组织的巡回学术讲座,每次不少于8小时,主讲者每2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次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每年不高于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每年不高于8学分。

  10、下乡开展疾病调查、现场防治、救灾、捕灭疫情,每天授予0.2学分,每年最多不高于10学分。

  以上所授学分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登记,并逐级报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采取省、市两级登记管理审核制度。

  1、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3、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本办法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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