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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

2007-06-24 07:23:4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25  文字大小:【】【】【
关键字:无偿 报销
 第一条 为确保无偿献血者权益,合理使用无偿献血保偿金,保证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持久地开展,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献血者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实行先交费后报销办法。
    为便利献血者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直接从医疗费用中抵扣应报销部分,再由用血医疗机构与献血办进行费用结算。
    第四条 设立无偿献血保偿金。主要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医疗用血费和无偿献血的宣传、表彰、奖励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每年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布。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提供给医疗机构的所得,每200毫升提取3O元,归入无偿献血保偿金。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保偿金必须建立独立帐户。由各级献血办负责归口管理,未建立献血办的市、县,可暂时委托当地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等采供血机构管理。血站或中心血库应按月将无偿献血保偿金划拨给献血办。
    第七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需要报销用血费用的,应出示就医医院开具的收费单据、本人身份证、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出院小结和《无偿献血证》以及无偿献血报销申请单(见附件)到居住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机构应负责将献血者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情况填入《无偿献血证》,并加盖有效印章。
    第八条 献血者在居住地区以外献血的(不含外省市),在居住地用血,需要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居住地报销机构应将前条规定出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后,及时交献血者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其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应在一个月内将费用汇至其报销地点的献血办公室。
    第九条 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用血,可携带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回到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办理。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应按规定核实后给予报销。
    第十条 献血者在多个血站献血的,其累计报销费用按献血者在各个血站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地献血办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献血者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标准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不含医院输血服务费。输注成份血的,以成份血的一个单位折全血200毫升计算。
    第十二条 各级献血办或管理无偿献血保偿金的单位必须建立无偿献血者档案,内容应包括献血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血型、血液检测情况、献血量、献血日期、采血单位、用血情况、报销情况等。
    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报销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献血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用于无偿献血宣传、表彰、奖励等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年度归集金额的20%。经费必须按年度制定使用计划,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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